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8.3.1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火炸药生产厂房,其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除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宜采用湿法方式处理,且除尘器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3 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件作为排风管道。
    4 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大于1%的坡度。
8.3.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8.3.3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通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系统的风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送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排风系统,送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 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 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8.3.4 火炸药生产厂房均应设置单独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该室的门、窗不应与危险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8.3.5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8.3.6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并应架空敷设。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火炸药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
8.3.7 火炸药生产厂房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风管还应具有防(导)静电性能。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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